发布时间:2022-11-10 点击:35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The Cod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GB 50319200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1年5月1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
制的。
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规范暂时未
工涉及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本规范共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
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等内容。经授权负责本规范具体解释的单位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北
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邮编100835,E-mail:caec666666@sina.com,希望各单位在使用中注意积累经验,并将建议和意见寄给中
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则
1.0.1 为了leyu乐鱼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
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
1.0.5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1.0.6 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
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
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
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
性文件。
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
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工程计量: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
验、见证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设备监造: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费用索赔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
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临时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项目监理机构
3.1.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
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
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1.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
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1.4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
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
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
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
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
3.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2.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
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
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报验单应符合附录A10表的格式。
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
4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
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
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
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2.6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
3.3 监理设施
3.3.1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
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3.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
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3.3 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监理规划
4.1.1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1.2 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
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 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1.3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1 工程项目概况 。
2 监理工作范围 。
3 监理工作内容 。
4 监理工作目标 。
5 监理工作依据 。
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
9 监理工作程序 。
10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
11 监理工作制度 。
12 监理设施 。
4.1.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
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2 监理实施细则
4.2.1 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
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2.2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
4.2.3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的特点。
2 监理工作的流程。
3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5.1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5.1.1 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
5.1.2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5.1.3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
准、工作时限。
5.1.4 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5.1.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5.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2.1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
意见和建议。
5.2.2 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5.2.3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
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2表的格式。
5.2.4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
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5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
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3表的格式。
5.2.6 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2 分包单位的业绩。
3 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
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 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 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
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5.2.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
位:
1 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 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 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 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2.9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5.2.10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 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 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 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 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5.2.11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3 工地例会
5.3.1 在施工过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3.2 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 其他有关事宜。
5.3.3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5.4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5.4.1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签认。
5.4.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5.4.3 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
,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5.4.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5.4.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1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 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 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 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5.4.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
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
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
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9表的格式,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符合附录
B1表的格式。
5.4.7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5.4.8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
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5.4.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
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
表的格式。
5.4.10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
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5.4.11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5.4.12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
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
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5.4.13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
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
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5.5.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 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
支付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5表的格式。
2 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5.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1 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3 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
位。
5.5.3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5.5.4 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
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5.5.5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5.5.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
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5.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5.5.8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应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
商,当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第6.5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5.5.9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5.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5.6.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
4 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
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5.6.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
5.6.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
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
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5.6.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
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5.7 竣工验收
5.7.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
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
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5.7.2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
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5.8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5.8.1 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5.8.2 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
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以签认。
5.8.3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
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6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1 工程暂停及复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设备成套市场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确保建设工程项目设备系统的优化组合,形成完整的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备监理(以下简称设备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各阶段,对建设工程设备成套组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第三条 设备监理是以提供信息、技术为特征的中介性服务活动,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第四条 本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当事人合法签定的设备招投标文件、供货合同、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执行本规定的技术依据。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 设备监理管理体制采取政府指导下的社会监理制度。第七条 设备监理工作由国内贸易部设备成套管理局和机械工业部生产与信息统计司共同组建设备监理办公室进行管理,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第八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设备监理法规,规范行为准则;
(二)制定监理机构的资质标准,认定甲、乙级资质监理单位;
(三)检查督促国家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设备重大事故的处理;
(四)管理和指导全国设备监理工作;
(五)组织设备监理工程师培训和资格考核;
(六)接受国家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各方的申诉,对提出的争议进行调解;对违反本规定的进行裁决,并采取补救措施。第三章 监理当事人及关系第九条 设备监理当事人:
(一)监理法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成套设备组织过程中的技术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控制的法人。
(二)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直至生产经营、归还债务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法人。
(三)承包法人:按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要求,组织或提供成套设备及相应设备成套服务的法人。第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监理法人是项目法人的代理人,双方通过监理合同确定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二)监理法人与承包法人在行政、财务、经济关系上相互独立,双方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三)承包法人是项目法人的成套设备供应方和设备成套服务方,双方通过招投标文件或供货合同确定承发包关系。第四章 范围及内容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施设备监理:
(一)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建设项目;
(三)其它有关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依据国际惯例和国内具体情况,承担设备监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有组织建设工程设备监理及咨询工作的专业水准、技术力量、规章制度和工作业绩;
(三)具有相应国家审批的设备咨询及监理资质;
(四)具有经国内外培训并取得资格的设备监理工程师。第十三条 设备监理机构职责是:
(一)承担设备功能、质量等技术方面的监理责任;
(二)承担设备的造价、进度等经济方面的监理责任;
(三)承担设备的争议、索赔等法律方面的监理责任。第十四条 设备监理合同签订后,要组成有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参加的设备监理工作组并长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法人,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和获取应得的权利和利益,设备监理工程师履行具体的监理职责。第十五条 设备监理业务内容:
(一)协助项目法人与承包法人签订承包合同;
(二)对设备中标单位进行追踪监督,对大型、关键设备制造过程,派人驻厂监督、检查;
(三)对招标以外方式采购设备的,要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组织设备运输、开箱验收、仓储等项工作;
(五)检查设备质量、价格、交货等综合指标,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六)监督设备安装、调试、严格按技术规范和施工计划进行,处理有关设备问题。
(七)项目投产运行一年后进行后评估。
设备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科学的管理,对工程实施严格的控制,以保证工程项目总目标的实现。要做到三项控制:投资、质量、进度控制;二项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项协调:组织协调。
监理的组织机构要根据上述任务的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采用何种形式,要综合考虑工程规模、特点、难易程度、项目法人的服务要求,以及工程采用的承发包形式等因素来确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机械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和完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下同)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照国务院国发〈1992〉4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的指示精神及建设部建建字〈1990〉第151号文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机械工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在施工单位进行群众自检、交接检、专业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第三条 工程质量是勘察质量、设计质量、设备质量、施工质量、检测质量、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使用维护质量的综合反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必须与各有关方面(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对建设各阶段的重要环节严格检查监督,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坚持“严格把关与积极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第五条 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承包合同的工程质量条款,有关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要求,返工、包修等内容要具体明确,有约束力。第二章 部门质量管理与职责第六条 根据建设部建建字第151号文中“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本部负责直属单位和机械行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人员证书。
(三)掌握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第七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建设投资,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应委托有监理资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对于尚未实行社会监理的建设项目,其中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均简称监督站),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小型建设项目,委托所在地质量监督站监督工程质量,本单位配有质量监督员负责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单位主管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工程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教育,提高质量意识,开展保证质量的各项活动。
(二)组织本单位设计、施工管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部门,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明确各自质量目标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三)布置、检查质量管理工作,分析研究质量动态,决定处理质量问题。
(四)组织领导质量监督站工作,保证质量监督机构独立行使检测、监督的职能,并从组织上、人员配备上和检测手段等方面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运行。第三章 监督站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九条 监督站业务受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在本单位主管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检测、监督职能。第十条 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监督站的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第十一条 监督站站长与监督员的资质条件:
(一)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五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有二十年以上施工经验的技术工人也可担任。
(三)监督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标准和计量工作的基本知识。
(四)监督员必须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地处理质量问题。
(五)监督员应经过一定的技术业务培训,通过有关方面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员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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