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产品中心 > 江苏起重机械设备搬运费用

江苏起重机械设备搬运费用

发布时间:2023-02-12 点击:21次

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搬运装卸业管理,保护承托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leyu乐鱼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搬运、装卸、排筏、起重、仓储、理货、非机动车货物运输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搬运装卸作业活动,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将搬运装卸费计入产品、商品、工程成本或运费结算等)的营业性搬运装卸活动。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搬运装卸业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五条 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货源,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与作业相适应的工具、设备和场所,起重作业机械应有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业务章程及安全、质量、分配等管理制度;

(四)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具备商务事故赔偿能力;

(五)有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的证明。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个人应具备上述(一)、(二)、(四)三项条件,并缴纳一定的从业保证金。第六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市、区)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从事搬运装卸的机动、人力、畜力的运输车辆和起重设备(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县(市、区)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有关营运证照手续。第七条 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需变更经营项目和作业范围的,应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停(歇)业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核机关申报,并办理注销手续,缴还原发的各种证照,方可停(歇)业。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八条 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作业区域范围进行作业。国家指令性计划物资和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港、站的疏运,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第九条 搬运装卸承托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水路货运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搬运装卸合同,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自主确定用工计划,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养老、待业保险等有关手续。因搬运装卸需招用农村合同制劳动力的,应报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厂矿企事业单位(包括部属企业自备、专用码头、部队对外经营码头、各大物资仓库)、商店等雇用劳动力从事搬运装卸作业,须到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操作规程,改善服务态度,保证装卸质量;

(二)凡超重、剧毒、危险品物资的搬运装卸,按《公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搬运装卸业人员应持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作业证进行作业;

(四)使用统一票据结算,国家有定价的,执行规定价格,并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

(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填报有关统计资料。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第十四条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经营活动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证件。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搬运装卸活动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责令其停业,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当月营业收入10%至30%的罚款。第十八条 以不正当手段经营,欺行霸市,强装强卸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操作规程,野蛮装卸,造成货损的,除责令赔损失外,处以货损额10%至3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无效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怎么算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机械设备, 安拆, 进出

说明

一、进出场费用是指不能或不允许自行行走的施工机械或施工设备,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二、进出场费用定额已包括机械的回程费,未包括以下费用:

1.机械非正常的解体和组装费;

2.运输途中发生的桥梁、涵洞和道路的加固费用;

3.机械进场后行驶的场地加固费;

4.穿过铁路费用、电车托线费。

三、安拆费用,是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及机械辅助设施费用(包括安装机械的基础、底座、固定锚桩、行走轨道枕木等的折旧、搭设、拆除费用)。

四、安卸费用定额,包括了机械安装完毕后0.5台班的试运转费用。

五、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安卸费用定额是按塔高45m考虑的,如塔高超过45m的,每增高10m,安拆费增加20%。

六、轨道式柴油打桩机、走管式柴油打桩机、走管式自由落锤打桩机,其机进出场及安拆费可套用柴油打桩机定额。

七、大型机械在同一工地的工号之间的转移,可计算本机0.5台班费用。机械需要重新安拆、搬运或需要铺设轨道和转弯设备的,有发生时另行计算。

八、其他章有的定额中机械综合了不同类型,但其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应按实际进场的机械计算。

九、塔式起重机基础及轨道铺设定额按直线形考虑,如为弧线的,定额乘以系数1.15。塔式起重机基础及轨道铺设定额未包括轨道和枕木之间增加其他型钢或钢板的轨道,有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固定式基础定额按混凝土量15m3以下考虑的,实际基础混凝土大于15 m3的另行计算。固定式基础定额未包括打桩费用和高强螺栓,有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一、本章定额未包括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行走轨道、不带配重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固定式基础、施工电梯、高速井架和混凝土搅拌站的基础,有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二、本章定额未包括大型垂直运输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附着所需预埋在建筑物中的铁件,有发生时另行计算。

急求江苏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

三、工程类别的划分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1.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见表3—1。

表3—1

工程类型 单位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类 二类 三类

工业建筑 单层 檐口高度 m ≥20 ≥16 16

跨度 m ≥24 ≥18 18

多层 檐口高度 m ≥30 ≥18 18

民用建筑 住宅 檐口高度 m ≥62 ≥34 34

层数 层 ≥22 ≥12 12

公共建筑 檐口高度 m ≥56 ≥30 30

层数 层 ≥18 ≥10 10

构筑物 烟囱 砼结构高度 m ≥100 ≥50 50

砖结构高度 m ≥50 ≥30 30

水塔 高度 m ≥40 ≥30 30

筒仓 高度 m ≥30 ≥20 20

贮池 容积(单体) m3 ≥2000 ≥1000 1000

栈桥 高度 m ———— ≥30 30

跨度 m ———— ≥30 30

大型机械吊装工程 檐口高度 m ≥20 ≥16 16

跨度 m ≥24 ≥18 18

大型土石方工程 挖或填土(石)方容量 m3 ≥5000

桩基础工程 预制砼(钢板)桩长 m ≥30 ≥20 20

灌注砼桩长 m ≥50 ≥30 30

2.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划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施工难度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定的。

(2)不同层数组成的单位工程,当高层部分的面积(竖向切分)占总面积30%以上时。按高层的指标确定工程类别,不足30%的按低层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3)单独地下室工程的按二类标准取费,如地下室建筑面积≥10000 m2。则按一类标准取费。

(4)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顶标高(不包括女儿墙,高出屋面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等的高度),跨度系指轴线之间的宽度。

(5)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生产(加工)车间、实验车间、仓库、独立实验室、化验室、民用锅炉房、变电所和其他生产用建筑工程。

(6)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包括:商住楼、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宾馆、宿舍及其他民用建筑工程。

(7)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相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主要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栈桥等。

(8)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构筑物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桩。

(9)强夯法加固地基、基础钢管支撑均按建筑工程二类标准执行。深层搅拌桩、粉喷桩、基坑锚喷护壁按制作兼打桩三类标准执行。专业预应力张拉施工如主体为一类工程按一类工程取费;主体为二、三类工程均按二类工程取费。

(10)轻钢结构的单层厂房按单层厂房的类别降低一类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最低类别标准。

(11)预制构件制作工程类别划分按相应的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执行。

(12)与建筑物配套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分户围墙按相应的主体建筑工程类别标准确定外,其余如厂区围墙、道路、下水道、挡土墙等零星项目,均按三类标准执行。

(13)建筑物加层扩建时要与原建筑物一并考虑套用类别标准。

(14)确定类别时,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层高小于2.2米的均不计算层数。

(15)凡工程类别标准中,有两个指标控制的,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按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16)在确定工程类别时,对于工程施工难度很大的(如建筑造型复杂、基础要求高、有地下室采用新的施工工艺的工程等),以及工程类别标准中未包括的特殊工程,如展览中心、影剧院、体育馆、游泳馆、别墅、别墅群等,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二)单独装饰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单独装饰工程不分工程类别。

(三)安装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1、安装工程类别划分见表3—2。

表3-2

一类工程

(1)10kv以上变配电装置。

(2)l0kv及10kv以上电缆敷设工程或实物量在5kin以上的单独6kv(~6kv)电缆敷设分项工程。

(3)锅炉单炉蒸发量在l0t/h(含l0t/h)以上的锅炉安装及其相配套的设备、管道、电气工程。

(4)建筑物使用空调面积在15000m2以上的单独中央空调分项安装工程。

(5)运行速度在1.75m/s以上的单独自动电梯分项安装工程。

(6)建筑面积在15000m2以上的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和消防工程。

(7)24层以上高层建筑的水电安装工程。

(8)工业安装工程一类项目(见表3—3)。

二类工程

(1)除一类范围以外的变配电装置和10kv以下架空线路工程。

(2)除一类范围以外且在380v以上的电缆敷设工程。

(3)除一类范围以外的各类工业设备安装、车间工艺设备安装及其相配套的管道、电气工程。

(4)锅炉单炉蒸发量在10t/h以下的锅炉安装及其相配套的设备、管道、电气工程。

(5)建筑物使用空调面积在15000m2以下,5000m2以上的单独中央空调分项安装工程。

(6)除一类范围以外的单独自动扶梯、自动或半自动电梯分项安装工程。

(7)除一类范围以外的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和消防工程。

(8)8层以上建筑的水电安装工程。

三类工程

(1)除一、二类范围以外的电缆敷设工程。

(2)8层以下(含8层)建筑的水电安装工程。

(3)除一、二类范围以外的通风空调工程。

(4)除一、二类范围以外的工业项目辅助设施的安装工程。

2.工业安装工程一类工程项目见表3—3。

表3—3

(1)洁净要求高于(等于)一万级的单位工程。

(2)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工艺管道、热力管道、煤气管道、供水(含循环水)管道等工程。

(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道工程(GB5044职工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4)防爆电气、仪表安装工程。

(5)各种类气罐、不锈钢及有色金属贮罐。碳钢贮罐容积单只≥1000m3。

(6)压力容器制作安装。

(7)设备单重≥10t/台或设备本体高度≥10m。

(8)空分设备安装工程。

(9)起重运输设备:

①双梁桥式起重机:起重量≥50/10t或轨距≥21.5m或轨道高度≥15m

②龙门式起重机:起重量≥20t

③皮带运输机(1)宽≥650mm斜度≥10º

(2)宽≥650mm总长度≥50m

(3)宽≥1000mm

(10)锻压设备:

①机械压力:压力≥250t

②液压机:压力≥315t

③自动锻压机:压力≥5t

(11)塔类设备安装安装工程。

(12)炉窑类:①回转窑:直径≥1.5m

②各类含有毒气体炉窑。

(13)总实物量超过50m3的炉窑砌筑工程。

(14)专业电气调试(电压等级在500v以上)与工业自动化仪表调试。

(15)公共安装工程中的煤气发生炉、液化站、制氧站及其配套的设备、管道、电气工程。

3、安装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安装工程以分项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2)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有几种不同类别组成,应分别确定工程类别。

(3)改建、装修工程中的安装工程可参照相应标准确定工程类别。

(4)工程类别未包括的特殊工程,如影剧院、体育馆等,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予以核定,并报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四)市政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1.市政工程类别划分见表3—4。

表3—4

序号 项 目 单位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一 道路工程 结构层厚度 Cm ≥65 ≥55 55

路幅宽度 m ≥60 ≥40 40

二 桥梁工程 单跨长度 m ≥40 ≥20 20

桥梁总长 m ≥200 ≥100 100

三 排水工程 雨水管道直径 mm ≥1500 ≥1000 1000

污水管道直径 mm ≥1000 ≥600 600

四 水工构筑物

(设计能力) 泵站(地下部分) 万吨/日 ≥20 ≥10 10

污水处理厂(池类) 万吨/日 ≥10 ≥5 5

自来水厂(池类) 万吨/日 ≥20 ≥10 10

五 防洪堤挡土墙 实浇(砌)体积 m3 ≥3500 ≥2500 2500

高度 m ≥4 ≥3 3

六 给水工程 主管直径 mm ≥1000 ≥800 800

七 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主管直径 mm ≥500 ≥300 300

八 大型土石方工程 挖或填土(石)方容量 m3 ≥5000

2.市政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划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的施工难易程度等,结合市政工程实际情况划分确定的。

(2)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准,一个单项工程中如有几个不同类别的单位工程组成,其工程类别分别确定。

(3)单位工程的类别划分按主体工程确定,附属工程按主体工程类别取定。

(4)通用项目的类别划分按主体工程确定。

(5)凡工程类别标准中,道路工程、防洪堤防、挡土墙、桥梁工程有两个指标控制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6)道路路幅宽度为包含绿岛及人行道宽度即总宽度,结构层厚度指设计标准横断面厚度。

(7)道路改造工程按改造后的道路路幅宽度标准确定工程类别。

(8)桥梁的总长度是指两个桥台结构最外边线之间的长度。

(9)排水管道工程按主干管的管径确定工程类别。

(10)箱涵、方涵套用桥梁工程三类标准。

(1 1)市政隧道工程套用桥梁工程二类标准。

(12)10000平方米以上广场为二类,以下为三类。

(13)上表中未包括的市政工程,其工程类别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并报上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五)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1.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类别划分见表3—5。

表3—5

序号 项目(单位)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 楼阁

庙宇

厅堂

廊 单层 屋面形式 重檐或斗拱 ———— ————

建筑面积(m2) ≥500 ≥150 150

多层 屋面形式 重檐或斗拱 ———— ————

建筑面积(m2) ≥800 ≥300 300

二 古塔(高度m) ≥25 25 ————

三 牌楼 有斗拱 ———— 无斗拱

四 城墙(高度m) ≥10 ≥8 8

五 牌科墙门砖细照墙 有斗拱 ———— ————

六 亭 重檐亭 其他亭、水榭 ————

海棠亭 ————

七 古戏台 有斗拱 无斗拱 ————

八 船舫 船舫 ———— ————

九 桥 ≥三孔拱桥 ≥单孔拱桥 平桥

十 园林工程 公园广场 占地面积(m2) ≥20000 ≥10000 10000

庭园 ≥2000 ≥1000 1000

屋顶 ≥500 ≥300 300

道路及其他 ≥8000 ≥4000 4000

2.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划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近年来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2)仿古建筑工程:指仿照古代式样而运用现代结构材料技术建造的建筑工程。例如有:宫殿、寺庙、楼阁、厅堂、古戏台、古塔、牌楼(牌坊)、亭、船舫等。

(3)园林工程:指公园、庭园、游览区、住宅小区、广场、厂区等处的园路、园桥、园林小品及绿化,市政工程项目中的景观及绿化工程等。本费用计算规则不适用大规模的植树造林以及苗圃内项目。

(4)古塔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塔刹(宝顶)顶端高度。

(5)城墙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城墙墙身顶面高度,不包括垛口(女儿墙)高度;

(6)园林工程的占地面积以设计图示范围为准,其中的园路、圆桥、水面等面积应包含在内。

(7)市政道路工程中的景观绿化工程占地面积以绿地面积为准。

(8)预制构件制作工程类别划分按相应的仿古建筑标准执行。

(9)与仿古建筑物配套的零星项目,如围墙等按相应的主体仿古建筑工程类别标准确定。

(10)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未包括的仿古建筑按照三类工程标准执行。

(11)工程类别标准中,有两个指标控制的,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12)工程类别标准中未包括的特殊工程,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上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六)房屋修缮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房屋修缮工程不分工程类别。

四、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企业管理费、利润计取规定和标准

1.企业管理费、利润计取规定

(1)企业管理费、利润计算基础按本定额规定执行。

(2)包工不包料、点工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工资单价中。

(3)意外伤害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费率不超过税前总造价的0.6‰。

2.企业管理费、利润标准见表4—1至4—6。

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标准 表4—1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企业管理费率(%) 利润率(%)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一 建筑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31 28 25 12

二 预制构件制作 人工费+机械费 15 13 11 6

三 构件吊装、打预制桩 人工费+机械费 11 9 7 5

四 制作兼打桩 人工费+机械费 15 13 11 7

五 大型土石方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6 4

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标准 表4—2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管理费率(%) 利润率(%)

1 单独装饰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42 15

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标准 表4—3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管理费率(%) 利润率(%)

一 安装工程 人工费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47 43 39 14

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标准 表4—4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管理费费率(%) 利润率

(%)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一 通用项目、道路、排水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25 22 19 10

二 桥梁、水工构筑物 人工费+机械费 33 30 27 10

三 给水、燃气与集中供热 人工费 44 40 36 13

四 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人工费 42 13

五 大型土石方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5 3

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标准 表4—5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管理费率(%) 利润率(%)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1 仿古建筑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47 42 37 12

2 园林工程 人工费 29 24 19 14

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标准 表4—6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管理费率(%) 利润率(%)

1 修缮工程 建筑工程部分 人工费+机械费 25 12

2 安装工程部分 人工费 43 14

3 单独拆除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10 5

4 单独加固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35 12

(二)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及规定

1、措施费计算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另一种是以费率计算。

2、部分以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率标准见表4—7,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见表4-8。

3、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以及专业工程措施费,按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取。

措施项目费费率标准 表4—7

项目 计算

基础 费率(%)

建筑工程 单独装饰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修缮土建

修缮(安装) 仿古

(园林)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费 见表4-8

夜间施工增加费 0~0.1 0~0.1 0~0.1 0.05~0.15 0~0.1 0~0.1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0.05~0.2 0.05~0.1 0.05~0.1 0.1~0.3 0.05~0.2 0.05~0.2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0~0.05 0~0.1 0~0.05 0~0.02 0~0.05 0~0.1

临时设施费 1~2.2 0.3~1.2 0.6~1.5 1~2 1~2

(0.6~1.5) 1.5~2.5

(0.3~0.7)

检验试验费 0.2 0.2 0.15 0.15 0.15(0.1) 0.3(0.06)

赶工费 1~2.5 1~2.5 1~2.5 1~2.5 1~2.5 1~2.5

按质论价费 1~3 1~3 1~3 0.8~2.5 1~2 1~2.5

住宅分户验收 0.08 0.08 0.08 ---------- ---------- ----------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 表4—8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

基础 基本费率(%) 现场考评费率(%) 奖励费(获市级文明工地

/获省级文明工地)(%)

1 建筑工程 分

费 2.2 1.1 0.4/0.7

2 构件吊装 0.85 0.5 ——

3 桩基工程 0.9 0.5 0.2/0.4

4 大型土石方工程 1 0.6 ——

5 单独装饰工程 0.9 0.5 0.2/0.4

6 安装工程 0.8 0.4 0.2/0.4

7 市政工程 1.1 0.6 0.2/0.4

8 仿古建筑工程 1.5 0.8 0.3/0.5

9 园林绿化工程 0.7 0.4 ——

10 修缮工程 0.8 0.4 0.2/0.4

(三)其他项目费标准及规定

1.暂列金额、暂估价按发包人给定的标准计取。

2.计日工: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2%~3%计算。

(四)规费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1.工程排污费:按有权部门规定计取。

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有权部门规定计取。

3.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按表4-9标准计取。

(五)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

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各市规定计取。

社会保障费费率及公积金费率标准

序号 工程类别 计算基础 社会保障费率 公积金率

1 建筑工程、仿古园林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3 0.5

2 预制构件制作、构件吊装、桩基工程 1.2 0.22

3 单独装饰工程 2.2 0.38

4 安装工程 2.2 0.38

5 桥梁、水工构筑物 2.5 0.44

6 道路、市政排水工程 1.8 0.31

7 市政给水、燃汽、路灯工程 1.9 0.34

8 大型土石方工程 1.2 0.22

9 修缮工程 3.5 0.62

10 单独加固工程 3.1 0.55

11 点工 人工工日 15

12 包工不包料 13

注:

1.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点工和包工不包料的社会保障费和公积金已经包含在人工工资单价中。

3.人工挖孔桩的社会保障费率和公积金费率按2.8%和0.5%计取。

4.社会保障费费率和公积金费率将随着社保部门要求和建设工程实际参保率的增加,适时调整。

五、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一)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包料) 表5—1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公式 备注

一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工程量×综合单价

中 1、人工费 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2、材料费 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3、机械费 机械消耗量×机械单价

4、企业管理费 (1+3)×费率

5、利润 (1+3)×费率

二 措施项目清单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费率

或综合单价×工程量

三 其它项目费用

四 规费

其中 1、工程排污费 (一+二+三)×费率 按规定计取

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3、社会保障费

4、住房公积金

五 税金 (一+二+三+四)×费率 按当地规定计取

六 工程造价 一+二+三+四+五

(二)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不包料) 表5—2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公式 备注

一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人工费 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二 措施项目清单费用 (一)×费率或工程量×综合单价

三 其它项目费用

四 规 费

中 1、工程排污费 (一+二+三)×费率 按规定计取

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3、社会保障费

4、住房公积金

五 税金 (一十二十三+四)×费率 按当地规定计取

六 工程造价 一+二+三+四+五

(三)计价表法计算程序(包工包料) 表5-3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公式 备注

一 分部分项费用 工程量×综合单价

中 1、人工费 计价表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2、材料费 计价表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3、机械费 计价表机械消耗量×机械单价

4、企业管理费 (1+3)×费率

5、利润 (1+3)×费率

二 措施项目清单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费×费率

或综合单价×工程量

三 其它项目费用

四 规费

其中 1、工程排污费 (一+二+三)×费率 按规定计取

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3、社会保障费

4、住房公积金

五 税金 (一+二+三+四)×费率 按当地规定计取

六 工程造价 一+二+三+四+五

(四)计价表法计算程序(包工不包料) 表5—4

序号 费 用 名 称 计算公式 备注

一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人工费 计价表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二 措施项目清单费用 (一)×费率或工程量×综合单价

三 其它项目费用

四 规 费

中 1、工程排污费 (一+二+三)×费率 按规定计取

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3、社会保障费

4、住房公积金

五 税金 (一十二十三+四)×费率 按当地规定计取

六 工程造价 一+二+三+四+五

25吨吊车出租价格

地理位置不一样,价格也会有所波动的,一般广西,唐山,四川,徐州,长沙,等这些吊车生产地的周边价格不会太高哈尔宾,内蒙,各个沿海轻工业地区价格会高些一般的波动在1200——1600元/8小时

起重搬运费用如何计算?

大吨位的话他们一般都是有出场费。吊装费用一般都是按台班。也就是一天8个小时多少钱。随便你用几天,吊多大的。人家可不管你什么东西。

苏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1997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搬运装卸业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承托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搬运、装卸、排筏、起重、仓储、理货、非机动车货物运输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搬运装卸作业活动,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将搬运装卸费计入产品、商品、工程成本或运费结算等)的营业性搬运装卸活动。第四条 市、县(市)交通局是搬运装卸业的主管部门,市、县(市)运输管理处、所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 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货源,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与作业相适应的工具、设备和场所,起重作业机械应有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经营场所、业务章程及安全、质量、分配等管理制度;

(四)有不少于五百元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具备商务事故赔偿能力;

(五)有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并持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个人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应当具备上述(一)、(二)项条件及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并缴纳不少于五百元从业保证金。第六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单位(包括私营企业)或个人,需提交下列附件:

(一)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必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证明(法人任命书和委托书),个体(私营)须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经营场所、设施的使用证明;

(三)注册资金来源的证明;

(四)从业人员名册。